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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才三百,讨最低工资被驳回
日照某学校为了照顾职工家属王萍(化名),给她安排了一个工资很低的烧水工的活,王萍一干就是20多年。去年,王萍因嫌工资太低要求单位给涨工资,但遭到了拒绝。她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其补发工资。近日,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但因王萍与学校只构成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她的请求被驳回。
现年52岁的王萍是岚山区某学校的烧水工,她的丈夫是学校在编职工,负责后勤水电维修工作。学校成立伊始,校领导将烧水、文印等几个“小工”岗位安排给了困难职工家属,王萍就是其中之一。工资不高,双方也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王萍觉得这份工作离家近也轻松自由,于是从1993年开始,她一干就是21年。
最初每月工资210元,到2001年以后每月工资涨至333元。物价的飞涨让王萍觉得这点工资对于日常家庭开支来说是杯水车薪,于是王萍找到学校要求涨工资,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萍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认为她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2014年12月,王萍将学校起诉至岚山区法院,要求学校按日照市最低工资标准双倍补足其工资差额,从2002年10月开始至2014年12月,计108024元;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学校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学校双倍支付其工资13640元;并要求学校为其补缴五险一金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岚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王萍不是通过正规事业单位招聘程序招聘的,王萍的工作具有自主性和随意性,工资由学校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受学校考核、考勤;第二,王萍在工作中应遵守的规定系学校为其履行供应开水职责单独制定的,与其他教职工应当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不相同;第三,王萍提供的劳动并非学校主管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是学校主管业务外围延伸的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劳务。
“因此,王萍和学校之间的关系,不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法官介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均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王萍据此要求学校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并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参照《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亦适用于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王萍要求学校按日照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其补发工资也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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