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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曹中铭上市公司曲线重组追逐监管套利

发布时间:2020-10-16 22:59:59 阅读: 来源:线类厂家

曹中铭:上市公司曲线重组追逐监管套利

知名独立财经撰稿人曹中铭今日在博客上发文表示,“曲线”借壳上市现象多发,上市公司曲线重组的漏洞不断显现,亟需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进行更加严格的规范。  日前,实达集团发布公告称,决定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改用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方式收购相关资产。  曹中铭表示,一家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被终止,或通过定增融资的方式收购资产,这在当前的市场中本很平常。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与募资收购的资产却是同一标的。上市公司常常借助这种做法来规避资产重组带来的借壳风险。  2011年8月,证监会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提出借壳上市与IPO标准趋同,并明确了相关资产要求。去年11月底,证监会再发通知,规定借壳上市标准与IPO等同,并禁止借壳创业板公司。  他认为,从“趋同”到“等同”一字之差,无形中大幅提高了借壳上市的门槛与难度。实达集团弃资产重组改为募资收购同一资产虽然是明智之举,但无疑钻了规则的空子,继而实现监管套利。  《重组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即构成借壳上市。但上市公司完全可以通过创新性的方案设计,来达到曲线借壳的目的。  他举例说明,*ST黄海首先以现金收购部分拟注资产,且账面总值控制在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线下,然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尽管第一次购买的资产在此后的重组中置出,但第二次购买资产前其“资产总额”已明显“被放大”,即使第二次购买的资产总额超过第一次购买资产前的“资产总额”,但只要不超过第一次购买资产后的“资产总额”,其仍然不触及借壳上市的红线,其资产重组行为也无须与IPO趋同。表面上看,上市公司声称两次购买资产系两个独立事项,但实际上其第一次购买的资产只不过是“虚张声势”,为随后的大体量资产进入创造更好的条件。  此外,他表示,上市公司规避借壳上市的另一途径即为“定增融资+收购资产”两步走的模式,其代表性案例即为2012年博盈投资的资产重组。此后,多家公司通过这一方式完成了大体量资产的注入,但又避免了借壳上市。如今年1月底,菲达环保公布了定增预案,拟向巨化集团发行6316万股,后者全部以现金认购,小部分募资用于收购巨化集团旗下的清泰公司和巨泰公司。发行完成后,巨化集团成为菲达环保的控股股东,曲线借壳随之完成。  《重组办法》第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他认为上市公司采取的“定增融资+收购资产”模式,避开了“重组”的可能性。然而,该模式却会遭遇到《重组办法》第四十二条资金提供方与资产提供方均为同一特定对象的“壁垒”。虽然定增融资与收购资产两者之间存在重合度的问题,但监管部门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界定,也导致像博盈投资等的曲线借壳现象得以成行。  无论通过哪一种方式实现“监管套利”,都说明现行借壳上市的相关规定存在漏洞。他建议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进行规范。  首先,对注入的资产规模设立红线。在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后,无论其后采取什么手段或通过多次的方式注入资产,只要最终注入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都应认定为借壳上市,其标准就应与IPO等同,若不符合IPO条件,应禁止相关上市公司的并购行为。  其次,上市公司再融资只能投入相关募投项目,禁止其购买相关资产。同时,为了避免定增中出现的诸如保底协议、补偿条款、对赌安排等弊端,可规定上市公司再融资应以配股、公开发行或发行可转债的方式为主,而定向增发主要适用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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