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在省内率先建立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闻】
在省内率先建立统一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邢台市600.9万名原新农合参保农民的新“福利”来了:根据邢台市政府办3月31日印发的《邢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今后,若赴邢台市区内各大医院住院看病,他们将会按“统筹区”内比例报销有关医疗费,不再按“转外”比例报销而多花钱了! 据介绍,为适应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至去年12月,邢台市本级和21个县(市、区)的新农合相关人员及相应机构、编制等,已全部转由市人社部门管理,率先在省内各设区市中完成城乡医保资源及机构整合。按照有关要求,到今年年底,该市大部分县(市、区)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将实现“并轨”运行。 《实施意见》指出,具有邢台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在该市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在原籍参保的外来经商和务工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该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在校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按照《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和《河北省新农合药品及诊疗目录》相关规定执行,这有效扩大了参保城镇居民和农民所享受的医保目录范围。城乡居民在邢台市内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时,可分别按90%、80%和65%的比例报销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平均达78%的报销比例,不仅高于原城镇居民、新农合相应报销比例,也高于国务院今年1月3日制定的《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的要求标准。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即人社部门每年按一定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钱款作为其大病保险金,交由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承办公司管理,该公司每年可为有需要的居民,最多支付30万元保险金。据介绍,此支付数额,高于邢台市原新农合大额保险7万元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每年16万元的最高支付额,可以有效解决某些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实施意见》还要求为城乡居民建立“意外伤害险”制度:每年从居民医保金中划拨一定钱款作为此险险金,对其因意外伤害事故而产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相应的意外险承办公司“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通讯员尹同亮 河北日报记者黄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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