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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当前兽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看麦娘

发布时间:2020-10-19 00:11:15 阅读: 来源:线类厂家

当前兽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兽药执法体制不健全   1.执法机构不健全。目前大部分地区兽药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专业执法机构。有的委托事业单位执法;有的自行组建临时性执法机构,配备部分兼职执法人员,但机构和人员属临时性质,没有编制,且执法不是其主要工作,影响了执法工作力度。   2.执法经费没有保障。一些地方由于财政困难,兽药行政执法经费没有列入财政预算,经费不足导致执法工具、手段落后,严重限制了兽药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处罚执行力度不强。目前处罚执行不到位和执法对象暴力抗法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兽药管理部门自身受条件的限制,无法解决上述问题。另外由于执法范围限于本地,只能对本地的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不作为现象仍然存在   1.兽药行政许可方面。目前一些地方仍存在着办“兽药经营许可证”太难的问题,有好多完全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却无法取得相关许可。   2.兽药行政处罚方面。省、市、县三级兽药行政执法部门中,级别越高每年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越少,省市部门有的一年中没有行政处罚案件。主要表现:一是没有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对管辖领域内的违法行为漠然处之,姑息放任,不去作为;二是不想承担责任,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了问题责成县、区相关部门处理,作为有罚没资格的执法主体不愿作为;三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管理部门和管理相对人还是“亲子”关系,不忍作为。   兽药行政处罚中存在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现象   1.立案程序不规范。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应当履行立案程序。   2.调查取证不规范。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的关键环节,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应该排除干扰,符合法定程序。   3.证据处理不规范。《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对证据先行保存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执法中,许多案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不履行审批程序,或不完整履行审批程序。   4.行政强制措施不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属行政强制措施,实际执法时有的超越法定权限,无任何依据而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有的在实施中对查封、扣押的物品数量、质量不做详细记载,不向当事人交待查封扣押的时间、地点。   5.调查终结程序不规范。具体办案人员调查终结,应对案件的违法事实做出认定,同时根据法律依据提出处罚建议,报案件审核机构审核及领导审批,形成拟作处罚的意见。   6.事先告知不规范。只告知将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告知处罚的具体种类和幅度。   7.处罚决定不规范。一是审批程序不规范。处罚决定审批有办案人意见,有机关领导审批意见,但缺少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   8.文书送达不规范。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不制作送达回证,是否送达说不清楚;被送达人拒签的,只有执法人员的签名,没有见证人的见证;邮寄送达的,不保留邮政部门的邮寄凭证;不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超出了“做出决定7日内送达”的法定期限。   9.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规范。一是没有结案报告;二是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执行没有相关证据,决定了没收违法物品没有处理方向;三是处罚决定与实际执行不符。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能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有的案卷中没有依法决定减免的相关材料,罚没票据的收缴数额大大低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数额。   解决兽药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兽药依法行政意识   mdash;是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全国人大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重点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兽药管理条例》等兽药专业法律法规。确保在兽药行政执法中,充分体现行政合法性原则。二是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要让兽药行政执法人员和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者都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既有利于兽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监督执法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将兽药行政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   根据十七大提出的行政体制改革精神,在省、地、县三级分别组建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将兽药行政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并将兽药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建立兽药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确保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   职业化的兽药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三种基本素质:即深厚的法律基础和专业执法知识,娴熟的执法职业技能,优秀的职业道德操守。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是比普通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更严格、要求更高的一项制度。该制度包括职业准入考试、选拔录用程序、岗位任职条件等内容。建立该项制度的目的:为实现兽药行政执法职业准入控制,科学、公正、客观评价和选拔专业执法人才,全面提高兽药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一支既有兽药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又系统地掌握兽药法规知识,能严格依法执业的专职化、职业化兽药行政执法队伍。   创建网络信息化兽药行政执法管理模式   兽药行政执法管理实现由传统模式向网络信息化模式转变后,可以节省执法资源,提高养殖业投入品监管效率,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可以创建省级兽药信息网,省内所有的兽药研制、生产、进出口、经营、使用、检验以及监督管理单位都必须入网。省级兽药管理部门统一协调,由专人负责管理网络信息。   网站的主要功能:及时将国家兽药相关政策法规,通过GMP兽药生产企业、农业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信息数据库、兽药质量标准数据库、全国兽用生物制品批发数据库、全国兽药监督抽检结果数据库、农业部兽药广告审查管理数据库及时地传递给省内所有入网单位。同时联系其他省,将相关兽药地方法规以及有效期内的地方兽药批准文号上传。以便兽药入网单位能及时掌握和了解上级相关的各种要求,以保证在研制、生产、购销、使用和监管兽药的过程中有充分的依据。   强化兽药执法监督,健全兽药执法监督体制   1.完善兽药行政管理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健全案卷评查制度,建立有关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2.实行兽药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划分兽药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把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兽药执法人员;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使依法行政经常化、规范化;建立健全以兽医部门主要领导承担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措施到位,保证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3.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和补偿制度。要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费用,保障养殖户、法人和畜牧合作组织依法获得赔偿。要探索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引入听证、协商和和解制度。建立健全兽药执法行政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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