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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产生债的混同婚前相互借贷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1-01-07 11:39:56 阅读: 来源:线类厂家

结婚不产生债的混同,婚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结婚后依然存在仍受法律保护。日前,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支持借条持有人郑某要求刘某偿还婚前借款6000元及约定利息1000元。

2013年春节, 郑某与刘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1日,刘某因事向郑某借款 6000元并立下借条,约定还款时付利息1000 元。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于2014年10月1日结婚, 2015年12月8 日,郑某与刘某协议离婚,此后各奔东西无联系。2016年4月,郑某凭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借款 6000 元及支付利息1000元。

刘某辩称:因结婚产生了债的混同,郑某债权已归于消灭,应驳回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和具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夫妻之间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各自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相应债务,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故郑某凭借条对刘某主张婚前债权,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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